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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特殊身份企业的“专利”,普通企业投入技术研发,同样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早在1996年就发出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确立了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费用,指出研发费用比过往一年支出的增长超过一定幅度(10%)的,可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50%在税前扣除。
3.结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进步是国家制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期基础,无论企业是否具备特殊身份,只要为推动技术进步方面作出贡献,就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3359382/n3359444/c3729925/content.html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878881/content.html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23_69157_0_7.html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供稿,执笔人:梁敏,核稿:余烨欣,审定:肖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