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欧某祖籍广东省清远市,在清远市清城区三角管理区向西村有一处宅基地和一座三层半的祖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向西村等城中村的三旧改造项目,开发住宅小区。欧某的祖宅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和6月16日采用“突击”“株连”的方式对欧某的祖宅进行强制拆迁。欧某得知后,向有关政府机关多次举报,要求制止违法强拆行为。但有关政府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欧某的祖宅被拆平。
欧某对有关政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向某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某国土资源部门以国土部门不具有制止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的法定职责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欧某提出的行政复议。欧某委托周密律师代理其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撤销某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某国土资源部门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仍然提出国土部门不具有制止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的法定职责的上诉理由。